杭州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胜辉钢管租赁服务部、杭州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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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3945号
原告:杭州富阳胜辉钢管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GNBH41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64号第4层。
经营者:楼国三,男,195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斌,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好珏,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668041259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傅雪妹。
被告:***,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杭州富阳胜辉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杭州宏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胜辉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胜辉钢管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胜辉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37元,减半收取3968.5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胜辉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彭明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