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1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2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50442.7元、案件受理费330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633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112408.38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1002号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审 判 员 吴 波
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