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321民初28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2日生,云南省马龙县人,农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告牛学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陕西省西安市人,身份证住址: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兴。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周继辉。
住所地:曲靖市马龙县。
原告***诉被告牛学军、被告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牛学军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赛兴旺
审 判 员  李粉娥
人民陪审员  马永琼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