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

***与***,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西安工程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1185-2号
 
申请人:***,男,194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瑞,女,1977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西安工程部。
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徐永安,该单位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西安工程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西安工程部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2019年6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陕0116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西安工程部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12个月。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保全期限予以延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延长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西安工程部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养民
    审  判  员      薛兵兵
    人民陪审员      黄  博
二O二O年  五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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