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03执4303号
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20)陕0103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新疆分公司、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03执430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10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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