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海通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铁海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碑民三初字第00151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长安街118号长安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三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娟娟,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中铁海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78号招商局广场18层D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铁海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陕西中铁海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陕西中铁海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诉讼费1208元(其中本诉受理费457元,反诉受理费751元),退回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457元;退回被告陕西中铁海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751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