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海通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中铁海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8714号
原告:***,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铁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铁海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东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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