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2962号
原告:陕西中铁海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中铁海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铁海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铁海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