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执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9789241W。
法定代表人:陈亦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辉,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选,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9073XC。
法定代表人:严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护林,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终9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王 彬
审判员 王高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