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兴锦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1160号
原告:***,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XXXX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兴锦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B2K4QY2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9789241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兴锦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