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2455号 申请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娉,陕西声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82717.93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次保全申请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382717.9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