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咸阳盛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77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4年1月4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4********。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978924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咸阳盛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30575212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方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咸阳盛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