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4执829号
苟某、陕西某有限公司:
苟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2024)陕04民初8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苟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解除了“紫裕兰亭”小区1号楼1-2层1-3户房产的查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4执8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12月3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