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财保141号
申请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路和信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1920218。
法定代表人:黄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金,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赣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龙湾佳园)1#楼19号店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892206460。
法定代表人:姜建伟。
申请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00万元的财产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79×××3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赣州东门花苑支行,账号:36×××80;开户行:农商银行赣县贡江支行,账号:13×××62);
二、查封被申请人赣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产权证号:××号】、××办公室【产权证号:××号】、××办公室【产权证号:××号】、××办公室【产权证号:××号】;
三、查封被申请人赣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赣B×××**号、赣B×××**号、赣B×××**号、赣B×××**号车辆。
以上保全价值限于9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