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635号
申请人:赣州开发区金鼎利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MA37HY768P,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技术开发区客家大道**金丰小区****。
经营者:贾贵华,男,汉族,1978年8月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杨长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1920218,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东路北侧东侧和信广场****商业。
法定代表人:黄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君、李明,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赣州开发区金鼎利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开发区金鼎利建筑器材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申请人赣州开发区金鼎利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