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再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
法定代表人:黄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会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余学明,会昌县人民政府县长。
一审被告:会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何高波,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会昌县第三小学。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月亮湾新区九洲大道iv>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伸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会昌县人民政府及一审被告会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会昌县第三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终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赣民申1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伸达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因伸达公司与会昌县人民政府、会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伸达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振峰
审判员 李 彬
审判员 江都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