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会昌县人民政府及一审被告会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会昌县第三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再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

法定代表人:黄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会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余学明,会昌县人民政府县长。

一审被告:会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南街**/div>

法定代表人:何高波,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会昌县第三小学。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月亮湾新区九洲大道iv>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伸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会昌县人民政府及一审被告会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会昌县第三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终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赣民申1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伸达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因伸达公司与会昌县人民政府、会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伸达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振峰

审判员  李 彬

审判员  江都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