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734民初829号
原告: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号。
负责人:郭剑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达、梅媛婷,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被告:寻乌县京桥混凝土有限公,地址:寻乌县文峰乡石排工业园园。
负责人:黄超导。
原告赣州市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寻乌县京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赣州市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赣州市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赣州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春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古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