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7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大街88号1栋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33017062K。
法定代表人倪志兵,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佛林、刘龙华,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东路北侧和信广场ABCD栋1009#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1920218。
法定代表人黄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72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赣州市伸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69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