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与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746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6450680912R。
法定代表人:郑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峥嵘,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洪英,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44517B。
法定代表人:程勇。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与被告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叶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龙飞
书记员黄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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