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258号 申请人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咸阳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3)陕0402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咸阳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97898.99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人民中路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咸阳人民路支行账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咸阳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一套。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咸阳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人民中路支行账户内448.91元;中国建设银行咸阳人民路支行账户内415068.89元(冻结期限:2023年3月31日-2024年3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咸阳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咸阳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房屋一套(查封期限:2023年4月3日-2026年4月2日)其他财产未查控到,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现已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258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