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82民初2076号
原告:彬州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彬州市太峪镇景村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68479002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4451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彬州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综勘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彬州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州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77元,由原告彬州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