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川1024民初1484号

原告:威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凤凰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083394534P。

法定代表人:张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山,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05236950。

法定代表人:李正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旻,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金额等内容,对每一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了备注。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预付30%订金,每次发货前付清本批次货款,订金按每次发货比例冲抵货款。若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货款10%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对交付的玻璃钢防腐瓦840※2.5㎜的产品,对未安装的产品已作了退货处理,对已安装的产品双方未有明确的处理结果。截止2020年1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1432.69元。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1432.69元,并支付违约金90806.9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181432.69元,签收调解书之日付货款150000元,剩余货款31432.69元原告同意用于解决与本案相关的遗留问题。经原、被告确认后31432.69元款项若有剩余,则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原告;若无剩余被告则不用退还;若费用超出31432.69元,超出部分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二、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98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461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雪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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