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行申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05236950。
法定代表人李正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晓旻,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博艺,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2344。
法定代表人宋玮冬,局长。
一审第三人黄昌发,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理人倪良银,女,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合建司)因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万州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行终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合建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19]19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明显错误。黄昌发与信合建司之间无任何关联性,信合建司非黄昌发的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黄昌发受伤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与本案诉讼之间也无关联性。万州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19]19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
黄昌发答辩称:万州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19]19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信合建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合法。请求驳回信合建司的再审申请。
万州区人力社保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万州区人力社保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即旋挖桩专业分包合同书,倪良银的代理人对陈世华、沈绍富、黄福友的调查笔录,万州区人社局对证人陈世华、沈绍富、李红星的调查笔录,委托书、转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能够证明黄昌发于2017年12月7日在信合建司承建的重庆市涪陵区碧桂园天玺湾项目工地上从事现场施工管理工作时,被旋挖机张紧油缸喷射出的黄油击伤头、颈部的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规定。信合建司认为其非黄昌发的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黄昌发受伤与信合建司之间无关联性的理由并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撑,即信合建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将承包业务又转包其他用工主体,或者黄昌发并非在其承接的重庆涪陵碧桂园天玺湾项目基础旋挖桩项目工地上受到伤害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信合建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永铭
审 判 员 邬继荣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华国
书 记 员 熊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