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4民初5022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8层8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93264。
法定代表人:杨小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公司员工),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周记春,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谢志安,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第三人: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凉风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05236950。
法定代表人:李正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周记春、谢志安、第三人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21日,***以已经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庭外和解,本案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蓝丰
人民陪审员    张小琴
                      人民陪审员    赵小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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