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 0238 民初3672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理人:丁大林,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良品,男,1957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系原告***哥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俊,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05236950。
法定代表人:李正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丽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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