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7264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林,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05236950,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凉风场。
法定代表人:李正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松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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