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6656号
原告:北碚区*家岗镇涂大模建材经营部,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同兴工业园区二路39号7幢1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YM02C8U。
经营者:涂大模。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城建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13号附3号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84940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何水源,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北碚区*家岗镇涂大模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城建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何水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碚区*家岗镇涂大模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3.16元,减半收取2646.58元,由北碚区*家岗镇涂大模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陶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