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建经济(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城建经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8民初2185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城建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84940F。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城建经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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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芯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