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8553号
原告:北碚区顺康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YTG9P0G。
经营者庞涓,女,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雯,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城建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13号附3号8-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顺康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城建经济(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顺康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顺康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顺康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北碚区顺康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贾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