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6767号
原告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城建经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2121元,由原告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元霞
书 记 员 刘小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