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渝中区德精小学校,重庆城建经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14654号
原告:***,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城建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正街113号附3号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德精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四路73号。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双万村9组。
原告***与被告重庆城建经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德精小学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5元,减半收取计45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丁 怡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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