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展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展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3280号 原告:**,男,1969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展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139号,统一社会代码9150010257214515X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展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租金为由,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