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3448号
原告:忠县昊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长河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6826324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展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214515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忠县昊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展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忠县昊坤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忠县昊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县昊坤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