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展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与重庆展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52民初3119号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潼**柏梓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3009332466N。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展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214515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柏梓镇政府)与被告重庆展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越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梓镇政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展越建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梓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于2016年8月8日签订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2.支付违约金54295.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5日,展越建司向柏梓镇政府投标,以1085918元的价格、工期180日历天的条件承接柏梓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2016年7月7日,经柏梓镇政府确认,展越建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双方于2016年8月8日签订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柏梓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工程地点为樊家村、中渡村,工程规模为新建樊家村主管道10634米、用户管道13780米,新建中渡村主管道9420米,用户管道18360米。开工日期为2016年9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合同总金额为1085918元。同时约定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工程中标价格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展越建司一直未正常施工,仅完成少量的工程内容,工程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整改,经柏梓镇政府和工程监理单位多次敦促,展越建司一直拖延,停工、窝工现象一直没有改变,无法有效履行合同内容,严重影响柏梓镇辖区多个村落和数千村民的日常用水需要。展越建司无法组织有效施工,致使工期严重延误,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柏梓镇政府的合法权利,影响了辖区居民的切身利益。
被告展越建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8日,柏梓镇政府(发包人)、展越建司(承包人)签订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位于****家村、中渡村的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发包给展越建司,约定的主要合同工程量为新建樊家村主管道10634米、用户管道13780米,新建中渡村主管道13780米、用户管道18360米,合同总金额为1085919元。开工日期2016年9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双方在合同中另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属于承包人违约。在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承包人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前述合同订立后,工程监理单位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了于2016年12月14日进场施工的开工令,展越建司于2017年2月15日开工建设。2017年2月17日,监理单位作出了关于要求展越建司配备专职安全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对施工开挖深度达到设计要求、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要求对开挖管沟进行临边防护的监理通知。2017年2月19日,监理单位作出关于发现部分管网未按图施工、部分管沟开挖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深度、现场注意文明施工的监理通知。2017年4月1日,监理单位作出关于管接长度不达标、焊接不牢固,立即重新焊接,安全员***,现场负责人把控好现场质量管理,现场负责人组织确实有效措施加紧施工,提供施工过程检验资料的监理通知。2017年6月2日,监理单位作出现场负责人不再现场指导作业、施工进度缓慢、逐步完成施工资料的监理通知。2018年5月8日,监理单位作出施工部分管网裸露在地表,未按设计进行掩埋,施工管网整体埋设未达到设计要求,部分裸露管道被焚烧、挖除破坏,部分下穿过涵管道未固定、包裹,未进行压力测试的监理通知,要求展越建司收到通知后进行沿线排查及整改,并在5月20日前完成整改,达到验收标准。**(施工现场负责人)于2018年5月14日在该监理通知单上予以了签名。
另查明,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于2019年7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送达至展越建司。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监理通知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柏梓镇政府、展越建司所订立的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柏梓镇政府在本案中主张,展越建司无法组织有效施工,致使工期严重延误,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从工程的开工日期(2017年2月15日)、约定的工期天数(180天)以及监理单位于2018年5月8日所作出的监理通知来看,可以认定展越建司截至2018年5月8日尚未完成施工内容,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并且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收到监理通知后,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相关的整改报告,未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依照施工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的约定,柏梓镇政府具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并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主张中标价格5%的违约金。关于施工合同的解除时间,本院确定于载有合同解除主张及相应理由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到达展越建司之日即2019年7月21日。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结合合同中标金额和关于5%的约定,确定为54295.9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重庆展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7月21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展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5429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3.26元,由被告重庆展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致余
人民陪审员郑第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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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