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3630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涌孚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经济开发区三期工业区A1-2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60152699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4308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涌孚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再次通知,原告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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