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涌孚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3630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涌孚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经济开发区三期工业区A1-2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60152699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4308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涌孚生物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再次通知,原告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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