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1867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甲在收到《受理案件缴款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