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83执23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桐乡市。
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浙0483民初175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968303.66元,并负担执行费2208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