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657号之一
原告:泾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法定代表人:寇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西安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泾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1729元,由原告泾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谯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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