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执346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世典,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5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文昌豪生精品茶叶城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88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6)陕0113执346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宝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