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9587号
原告: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卓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菲,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五期Z-2606。
被告:****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林开攀。
原告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原告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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