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3225号
原告: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99815874,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工业写字楼A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大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90289A,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路201号芙蓉商务酒店12层。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