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申30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a1]被告[a2]、二审上诉人):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 181 号工业写字楼 A 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卓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菲,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信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7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违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未与其协商一致即单方作出调整其工作岗位至第三方独立法人的决定,且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内容变化大、劳动报酬明显降低,原有劳动关系发生变更,属于违法调岗。被申请人以其多次调岗不到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二审法院认定《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员工考勤机请休假管理制度》的议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却又实际采信上述两项制度,以其旷工为由径行认定联合信息公司合法调岗和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显属错误。故其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联合信息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于2004年12月15日入职联合信息公司以来,双方先后签订六份《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当依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虽然每份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尽一致,但在每份合同的条款中均约定有:甲方(联合信息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乙方(***)岗位、工作、职务做出调整或重新安排,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安排等内容。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员工***的绩效考核不达标,在***待岗培训后,用人单位联合信息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依照双方约定调整或者重新安排与***原岗位或者工资待遇相当的职位。***在待岗期间两次收到用人单位的调岗通知后,以用人单位降低工资为由拒不到新岗工作。原审法院认为联合信息公司因此解除与张晓斌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属于合法解除,符合本案实际。故***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主张经济补偿金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其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之主张,亦无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向阳
审 判 员 王选民
审 判 员 张明霞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兴春
书 记 员 黄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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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错别字错误或特殊搭配错误, 修改建议:】做出
[a2]1(当事人基本情况)***信息不详(缺少身份证号或表述有误)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