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260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联合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雁劳人仲案字[2018]831号裁决书,于2019年1月22日将***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19)陕0113民初2155号。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陕0113民初215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余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