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方吉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同方吉兆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沂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81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方吉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沂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文秀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方吉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沂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1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同方吉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沂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3219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8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将被执行人新沂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17年4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沂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无银行存款、债券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传唤被执行人进行谈话,落实其财产信息及经营状况。
5、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组织双方进行谈话,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新沂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在审限内暂不能实际执结完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颖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段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