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恢1195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同方吉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25层2502室。
法定代表人: 张兴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中央广播电视塔1层03号。
法定代表人:孙朝晖,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北京同方吉兆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8执恢1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凯锋
审 判 员 李春荣
审 判 员 王金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