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1685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杨闸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王城。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