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7970号
原告: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杨闸路口西。
法定代表人:王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成,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案中,原告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北京京密瑞尔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黄 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