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聚成热力有限公司

哈密市聚成热力有限公司;巴德万·开生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兵1201民初181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XXXX,住新疆维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某某共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月XX日立案。被告巴某某已向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20XX年至20XX年的暖气费共计3861.56元,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