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11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重庆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79652-0),住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宝峰街**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喻宏霖,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3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汉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01-27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对(2016)渝0111执58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后亚
代理审判员 蒋 理
代理审判员 郭 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