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581。
法定代表人: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法定代表人:袁。
西安电器有限公司与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6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93582.5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1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电器有限公司与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3833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3582.58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喻 彤